门诊慢性病准入鉴定工作,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,特定门诊慢性病准入鉴定审核工作每月组织一次。参保居民经鉴定患普通门诊慢性病种的,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,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,起付标准为100元,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,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%,一个医疗年度内,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,最高支付限额500元;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,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。
患特定门诊慢性病种的,须选定一所特定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,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,起付标准为300元,按住院医疗费用的规定结算。其中治疗定额结算病种的,按定额结算病种的有关规定执行,在定额结算标准以内的部分,个人负担40%,统筹基金支付60%,超过定额结算标准的部分个人不负担,由医院承担。